是否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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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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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迷你KTV。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網紅谷阿莫被控利用他人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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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輯後製作系列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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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影音平台KKTV等公司控告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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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雖辯稱重製影片符合網路著作權合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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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仍然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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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已逾越合理使用範疇並因此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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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依違反著作權法起訴。是否構成侵權,「合理使用」是關鍵,律師徐仕瑋表示,所謂「合理使用」主要是要調和權利人跟社會公益(一般民眾的利益)。最重要的精神就是,例如我Copy了你一篇文章,會不會造成看了這篇文章的人,就不用買你的出版品?「如果不會造成經濟上的損害的話,可能會比較偏向合理使用。」 他說,很多人認為著作權法當然是要保護權利人,但其實法律是希望做一個「調和」。一方面保護著作權人權利,同時也要考慮到社會公益問題。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有四個判斷基準,包括利用目的及性質、著作性質、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影響。徐指出,「是不是營利用,是重要參考指標,營利用,往往就比較偏向非合理使用,教育使用就比較偏向於合理。」另外徐仕瑋說,擷取「量」的比例會被參考,但「質」的比例也很重要,「會不會讓消費者產生在經濟上已滿足?不需再去看原始著作?如果發生這樣子的話就一定不是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