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陳姓女子騎機車撞路燈受傷,
3M淨水器
,指控龜山鄉公所違規將路燈設在路肩,
KOL行銷
,要求國賠。法院一審認為,
燈會佈置
,肇事主因是陳女轉頭看路邊的車禍,
貴人斗
,判她敗訴;但最高法院認為鄉公所在路肩設置路燈,
越南進口椰子水
,應負三成責任,
減少債務金額
,賠償陳女約139萬元確定。
陳姓女子指出,
術前照護
,她2010年4月22日上午騎機車經過龜山鄉的憲兵訓練中心後門,
台南網路刷卡換現金
,因鄉公所違規將路燈設在路肩,
高雄船上用餐
,又沒有設置反光標示,她來不及閃避撞上,造成顱內出血、終身喪失工作能力等。她要求鄉公所賠償醫療、精神損害等360萬元。
鄉公所主張,路燈的設置沒有缺失,當時陳女騎機車分心,轉頭看剛發生的另一件車禍,才會騎到路面邊線,沒有注意車前狀況而撞到路燈自摔,與路燈的設置地點沒有關係。
一審法院採信鄉公所的說法,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調查,依公路用地使用規則,路燈應設在路肩外側不易受撞的位置,以免妨礙視線及道路的正常使用,然而本案的路燈設在路肩,設置確有不當。此外,陳女違反交通規則行駛路肩,應自負七成過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