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的母親(中)長年為兒子冤死奔走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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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成最高檢察署前特偵組重啟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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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江國慶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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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還原當年軍方暗夜刑求逼供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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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為陳肇敏等退役軍官被判賠關鍵。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士兵江國慶於民國八十五年慘遭軍法當局錯判、冤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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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媽媽十五年後獲國家冤獄賠償一億多元。國防部向當年部長陳肇敏等五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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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十五日最高法院判決確定。但願執法當局能記取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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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慎恐懼,追求毋枉毋縱的目標。歲月遞嬗,司法體制從審、檢不分隸到分隸;檢察機關從附屬於法院到另立檢察署之名;檢察官職權則從獨攬羈押、搜索的權力,到與法官分權;從檢察官偵查中被告不得選任辯護律師,到如今可以;檢察官結案,從起訴、不起訴二選一,到增加緩起訴選項;檢察官在公判庭的席位,從高坐法檯之上,而今下來與辯方平等對坐… 可見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的公益角色,於法制演進長河中,為社會正義而有各種設計、安排。所以,檢察官行使職權,更應正確落實法制使命。檢察官於執法之際,允宜自我惕省,揚棄「權力的傲慢」,本諸虛心、細心、耐心的修為。就實定法的適用,除了明瞭法條的文義外,也應探究立法的本旨,以免淪為法匠之譏。尤其是承辦人命關天的社會矚目重大刑案時,切不可有先入為主的思維模式,而應本諸科學辦案的精神,尊重客觀證據,始免偏頗。檢察官實施偵查、公訴,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此觀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自明。本此準則,檢察官得撤回起訴,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或聲請再審,亦得為被告之利益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為貫徹檢察官之公益角色,法務部於九十九年函示各檢察機關,於受刑人到案執行時,應注意訊問對確定判決有無意見,以查明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可見檢察官角色並非當然站在被告的對立面,而是站在司法正義的天秤上。一八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演講稱:「法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話迄今被傳頌為執法者的經典座右銘。然則,如何區別邏輯與經驗呢?茲舉一例:樹上有十隻鳥,用槍打下一隻,請問樹上還剩幾隻?如用邏輯解答,是九隻;如用經驗解答,是零隻,因為在經驗實證上,那九隻因聞槍響必定全飛走了。依刑事訴訟法第一五五條第一項規定,執法者認定犯罪事實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其義在此。猶憶就讀台大法律系四年級時,教刑事特別法的徐世賢教授曾訓誨我們:「法律像一把鋒利的刀,你們將來出了校門之後,如果當檢察官或法官,執法務必小心謹慎,可別拿這把刀亂舞,以免傷及無辜。」法務部甫於一月下旬發布全國新任檢察首長名單,讓年輕一代接班。期盼檢察官們於執行公權力時,記取江國慶案的血淚教訓,毋枉毋縱,一新國人耳目,實現司法正義的理想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