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法/防洗錢 立委促採最高標準

立委高志鵬在「公司法」內有關洗錢防制條文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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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都採取「最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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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把實質受益人定義為對公司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法人;並對虛偽不實登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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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以「刑罰」。院版的洗錢防制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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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經折衝後的結果是每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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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實質受益人資料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資訊平台,且擬排除國營事業、上市櫃等特定公司。且為了便於執行,「實質受益人」的範圍也明確定義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10%之股東」,違反者最終處以500萬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之前行政院洗錢辦坦言,這樣的立法,只是「最低標準」。但高版洗錢防制條款展現高度企圖心,刪除了「可以排除特定公司」條款;加嚴對實質受益人的定義;雖然將最高罰鍰降為250萬,但增加若規避查核,董事長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但對經濟部而言,在目前民眾仍無法接受公司登記全面E化之際,誰能保證或判斷公司登載的「具最終所有權或控制權之自然人或法人」是正確無誤,恐有執行面困難。申報股東名簿則擔心影響投資意願;另外,企業代表日前在公聽會上也多次質疑個人資料保護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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