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手是否強制工作? 三審見解變更車手提心吊膽

詐騙集團車手到底要不要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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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詐團車手的法律適用產生重大影響。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詐騙集團車手到底要不要強制工作?車手和他們的辯護律師最愛從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理由引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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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張免判強制工作3年;誰知最高法院同一庭上月底作出「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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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文指出車手適用參與組織犯罪的3年強制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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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詐團車手的法律適用產生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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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個提心吊膽。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彥良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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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竄各地自動提款機提領詐騙款項的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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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要不要強制工作?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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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非暴力型的詐欺集團列入犯罪組織之後,檢察官積極向法院主張適用,但法院在適用法律上一直沒有定論。 最高法院審理「107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加重詐欺,針對一律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規定,已於去年10月間聲請大法官釋憲。主任檢察官林彥良指出,以一個參與詐欺集團,受組織指派領3筆詐騙款的人為例:檢察官主張數罪說,成立1個參與組織罪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外加強制工作3年)與3個加重詐欺罪 (每罪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刑共4罪,且要先強制工作3年。此一見解雖然一度有很多法院支持,但後來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出現,主張刑法上的所謂「想像競合」理論,把參與組織和第一次受指派領錢當成1罪處罰,只論較重的加重詐欺罪,加上後面的2次領錢,最後只成立3個加重詐欺罪。至於強制工作部分,很多下級審除了順著最高法院論罪,更進一步推演,加碼「法律整體適用不能割裂」的理由來作判決,原來附隨在參與組織罪的3年強制工作,就這樣被無聲無息地消化掉了。這一說十分佛心,幾乎已成目前的最有力說法。誰知道最高法院同一庭近日內作出最新的「108年度台上字第47號」判決,判決理由竟明白指出原來很多下級審加碼的「法律整體適用不能割裂」原則不適法,驚動司法界。該判決雖然只是在理由欄表示見解,但勢必再次對詐欺集團的論罪產生重大影響。如果還是套用上面的例子,此後法院可能會以「想像競合」判3個加重詐欺罪,加上3年的強制工作。3年的強制工作有多重要?熟悉法院量刑實務的人都知道,比罪數及本刑還重要。台灣的法院長期以來有輕判的量刑文化,除非罪數多到離譜 (數十件),或是前科太驚人,每個罪真正在判的時候都以判1年多為最大宗,最重本刑7年只是聊備嚇人之用。再加上刑法還有合併定刑制度,犯得越多經常折得越多越划算,最後產出的刑度,顯然不足以嚇阻詐欺犯罪。如果法院適用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3年的規定,則完全沒有討價還價的空間,3年技訓所就是3年技訓所。看來車手的苦日子又要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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