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歲的曾姓事務員到工廠巡視,
會員卡設計
,遭高壓電電擊受重傷,
脊椎側彎
,雇主和派遣單位互推責任,
廚具
,辯稱曾是對方的員工、拒絕賠償;台北地方法院認為雇主和派遣單位都有疏失,
七期不動產
,昨天判賠67萬多元。
曾姓男子說,
工作桌
,2010年1月5日他到台北市萬華區工廠的地下室查看,
植牙壽命
,等雇主向台電確認沒電,
噴霧機
,才開啟配電室門;沒想到只走兩步路,
專業指甲彩繪
,竟遭電擊嚴重灼傷。他因植皮、死骨切除、疤痕放鬆等手術,多次住院,向派遣單位、雇主和台電各求償155萬多元。
派遣單位辯稱曾姓男子已領取勞保傷病、失能給付等52萬多元,雇主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意外應由雇主負責;雇主則主張和曾是簽派遣契約,責任應由派遣單位承擔,並指控曾私自穿越防護措施才觸電。
法院認為,曾姓男子受傷屬於職業災害,派遣單位必須負責,雇主沒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也有疏失,判決賠償;台電因有上鎖高壓電氣設備、漆上警告標示,並派人定期維護,法官認為已盡義務判不用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