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的學術倫理專案小組宣告兩位涉及論文造假的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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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停止他們申請科技部計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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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位教師也可能被大學解聘。
此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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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尖學術期刊「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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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專文討論台灣和南韓的論文欺詐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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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得台灣的「學術成就」成為了全世界學術界的焦點。本文將引述今年發生在美國的一件和學術規範相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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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台灣和美國學術界的差異。
今年五月,一個世界排名卅左右的美國大學某學系,在博士論文口試時,口試委員發現應試生的實驗日誌,不能證明論文的內容,該系即刻清查該研究室所有學生的實驗日誌,認定該研究室的實驗日誌,均不符合規範。所屬學院並決定該研究室的主持教授應負全責,並將他解職,同時認定該研究室的研究生沒有過失,而將他們再分發至其他實驗室。全案在二個月內解決。
在處理和學術事件的作法上,台美有下列差異。
處理研究生資格和論文等委員會的組成,台灣是由論文指導教師負全責,故而極少「意外」。美國,由院和系主導各委員會的組成,力求客觀、公正;是以能主動發現問題,以維護學術規範和學術風氣,及校系的聲譽。用另一種方法來表達,台灣是在「學術自由」的口號下,任由教師自我發揮。美國則用「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來規範教師的「學術自由」,將維護聲譽作為首要之務。
其次,美國的大學校長是由董事會遴選的,院長是由校長指派的,只有系主任是由系教師選任的,故而能就事論事,就理就法論事。台灣是「教授治校」;從校長到系主任,均是由教師們票選。「一張票,一世情」,情又在理和法之前;是以相關的案件一層層由學校推到教育部,再推到科技部,毫不以將科技部置於教育部和各大學之上為怪。
最重要的一點,美國信守「教不嚴、師之惰」的中國古訓,學生沒教好是老師的責任,處罰老師,不委過於學生,奉行「利學生」的原則。相同的情況,台灣則是重罰學生,取消學位、開除學籍;輕放教師,保留教職、停止申請科技部研究經費數年。台灣原則上是放棄學生、儘可能利教師。
要爭取成世界大學中的前XX大,或許應該從建立「學術規範」和「學術人格」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