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購買連動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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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28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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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訴請元富證券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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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以元富未告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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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應賠償損失。但更一審逆轉改判無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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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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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風暴難以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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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政府機關一樣也無法預知會倒閉,投資風險應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法界人士表示,連動債投資人打官司求償敗訴,仍可要求銀行賠償之前已同意賠償的損失金額,不要讓權利受損。
6年前金融海嘯,美國雷曼兄弟公司倒閉,造成投資人損失,多則上億,少則數十萬。許多投資人都與銀行和解,賠償2至4成,但部分投資人打官司求償。
陳姓男子2008年向元富證券購買澳幣連動債,半年後雷曼兄弟倒閉,共損失280多萬元。元富欲賠償4成損失,陳嫌太少,訴請賠償。一、二審認為元富沒善盡告知風險責任,應賠償損失。
但最高法院認為,陳購買連動債的一年利息是6.8%,2年利息13.6%,遠比定存利息高,相對風險性較高,而「高利潤、高風險」是投資理財的基本常識,投資人也應承擔責任,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以雷曼兄弟在倒閉前信評為A等,受金融海嘯風暴影響才破產,非元富能預料或掌控,責任不在元富,改判投資人敗訴,但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