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技術股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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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創新創業?創投公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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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與網路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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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辦人將專利等技術作價成立新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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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後得面臨創業失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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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得在取得技術股時,就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其中不乏創業者欠稅遭限制出境案例。
創投公會秘書長蘇拾忠表示,創業家以無形資產換取創業的持股,卻被政府計算成當年度的個人財產交易所得,課可能高達45%的所得稅。技術股若沒有賣出、實現獲利,持有股票者只是「紙上富貴」,財政部若以股票面額10元,計算其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對一家成敗還在未定之天的公司來說,並不合理。
蘇拾忠指出,儘管立法委員李貴敏修改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爭取到技術股緩課「條件」,但是緩課還是課稅,如果創業成功還好,「若創業失敗,手中股票變廢紙怎麼辦?」
蘇拾忠指出,先前曾經有一名新創公司創辦人,以個人持有專利技術資產作價,取得技術股,被財政部追稅的案例,由於該名民眾針對當年度所得稅,與國稅局還在進行行政救濟階段,國稅局祭出境管措施,不少創業者為了繳納技術股財產交易所得,常得抵押不動產繳稅,對台灣創新創業明顯不利。
針對投創公會指學生技術入股創業,卻因欠稅遭限制出境;財政部指出,依94年發布的解釋函令規定,因技術入股取得股票,在出售技術股時,即屬財產交易所得,應繳納所得稅。
在技術股成本費用認定方面,財政部說,納稅義務人若能提出成本、費用等,即核實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