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月眉路拓寬工程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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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議員鄭怡信日前獲基隆地院裁定以五十萬元交保。檢方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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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指基隆地院駁回檢方聲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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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又裁定被告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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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紊亂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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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撤銷發回基院更裁。
高院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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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若因收賄或其他違法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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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議會通過月眉路拓寬案圖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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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質上已悖離公務員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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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犯貪汙治罪條例規範的「違背職務行賄及收賄罪」,而非基隆地院裁定的職務收賄罪及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嫌,基隆地院應重新審查。
基隆地檢署偵辦月眉路拓寬工程案,本月廿日大舉傳訊十九名市議員,其中十八人列被告。
因有議員指證鄭怡信行賄、收賄,檢方認為鄭涉嫌行受賄,藉使議員通過月眉路拓寬案圖利他人,以有串證之虞向院方聲押。基隆地院裁定五十萬元交保;檢方抗告。
高院審理指出,檢方聲押,若地院認為鄭怡信的犯罪嫌疑不足或無羈押理由,應駁回羈押聲請;若認為有羈押理由,但無羈押必要時,才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但基隆地院駁回檢方聲押,卻又諭知鄭交保,紊亂的裁定自無以維持。
況且檢方是以「違背職務行為」收賄罪和行賄罪聲押鄭怡信,地院逕自認定鄭沒有違背職務,改依「職務上行為」的輕罪法條裁奪,沒有審查檢方聲押事實,欠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