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公開資訊不能做為檢舉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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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來無事看報檢舉逃漏稅賺獎金不行喔!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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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檢舉太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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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費稽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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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檢舉逃漏稅不能以報章雜誌新聞等公開的資訊做為具體事證。
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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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賺檢舉獎金,必須提供具體事證,並經國稅局查獲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而且被逮到逃漏稅的民眾或企業將罰鍰繳清後,國稅局會依檢舉人出力程度給予檢舉獎金,每案最高額度以480萬元為限。
國稅局官員表示,新聞媒體及網路資訊蓬勃發展,民眾人手一隻可拍照、錄影、上網的智慧型手機,誕生不少「檢舉達人」。不過,檢舉逃漏稅相關規定多,「檢舉獎金沒那麼好賺」。
國稅局官員舉例,常有熱心民眾以剪報方式檢舉,指稱「某名人身家財產數十億,高調炫富,一定有涉及不法逃漏稅,請嚴加查緝」、「某企業董事長與女明星遭爆料有婚外情,品德低下,公司經營也不會誠實納稅」等依據報章雜誌新聞等公開資訊做為檢舉逃漏稅捐資料。
官員說,還有熱心民眾檢舉事項十分模糊,如「某人向我炫耀他都沒繳稅,請你們去查一查他哪裡逃漏稅」、「某特殊行業聽說收入都很豐厚,這些人一定是逃漏稅」,等天馬行空的檢舉內容,「真的讓我們啼笑皆非,不知從何解釋起」。
官員解釋,依規定檢舉他人逃漏稅,不能僅依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的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必須依據實情,提供具體的人、事、時、地、物等事證,以利稽徵機關查核逃漏稅。
官員說,查核逃漏稅是國稅局日常的重要工作,非常需要熱心民眾檢舉來揪出很多「看不見的死角」,但是民眾不能亂檢舉,稅務員也不可以擾民,有相當證據才好開查。如經調查發現檢舉事項不實、檢舉事由已調查審理中,或已有他人先檢舉,國稅局會向檢舉人說明,看有無新事證可提供。
若因檢舉而查出逃漏稅事實,逃稅者也繳清罰鍰後,國稅局會提撥罰鍰額2成的檢舉獎金依出力程度給舉發人,每案最高額度以新臺幣480萬元為限。例如檢舉某店家漏開發票1萬元,而國稅局查獲全案漏銷10 萬元,檢舉人只能依出力比例1/10×已納罰鍰×提撥檢舉獎金比例20%,來領取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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