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電話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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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常用來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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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高雄市林姓女子用來證明自己無辜。她今年7月初下班騎機車返家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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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員警攔下取締騎機車講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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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服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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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通聯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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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並無通話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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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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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不罰。
高雄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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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女子今年7月4日下午6點26分,下班騎機車返家途中,在左營區崇德路,遭市警局左營區分局黃姓警員攔下,認為她一邊騎機車、一邊以手機通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之1第2項規定,開單罰款1千元。
林姓女子認為自己當時並沒有講手機,是員警看錯了,她申訴無效後,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聲明異議之訴,檢附自己手機的電話通聯紀錄,證明自己在員警開單告發她的前、後時間,沒有使用手機通話的任何通聯紀錄。
黃姓警員說,當時他在路口執勤,看見林姓女子騎機車速度很慢,左手拿著手機靠在左耳上,他攔下對方後,曾問「是人家打給你,還是你打給人家?」林女回答說「是別人打來的」,時間約有6、7秒,所以他才開單告發,不可能看錯。
不過法官向電信公司調閱林女的行動電話通聯紀錄,發現員警告發的前、後時間內,並沒有任何撥出或接聽電話的紀錄,雖然黃姓警員認為自己沒看錯,但電信公司的通聯紀錄卻明白顯示林女沒有講電話,自然不能以警員肉眼觀察,認定林女違規騎機車講手機。
法官指出,法院審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如原處分機關認定的違規事實,其中因有合理懷疑,致無法確信符合構成要件事實的話,便應依「罪疑唯輕」原則,採取對行為人有利的認定,判決撤銷罰單,林姓女子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