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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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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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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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符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的人壽及年金保險給付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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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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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需符合三要件:
一、該條例施行後所訂立的保險契約;
二、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或年金保險;
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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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萬元以下部分(103年度調高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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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萬元),免予計入。
財政部指出,民眾如領有符合前揭要件的保險給付,需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辦理申報,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