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救護車司機7月駕駛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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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病患從高雄轉診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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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患及家屬不習慣刺耳的警報器聲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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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警報器在中山高速公路超速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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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警方因此視同一般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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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開罰3500元,不過法官認為,救護車執行任務,不受速度與是否開警示燈限制,判決撤銷罰單。
高雄地方法院行政庭調查,陳姓司機是高雄一家知名醫院的救護車司機,7月3日他在陳姓外科醫師指示下,駕駛救護車將急診室病患轉診到新竹市馬偕醫院,他沿中山高速公路行駛,有時會短暫關閉警報器聲響,以免影響病患和家屬情緒。
陳姓司機當時駕駛救護車時速達131公里,超過最高速限100公里,國道警方認為救護車未開啟警報器和警示燈,不符合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中的「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規定,因此開罰,陳姓司機申訴無效,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認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執行任務的救護車不受行車速度限制,若執行緊急救護任務,更擴大為「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陳姓司機駕駛救護車載病患轉診,就是執行任務,不受行車速度與警報器、警示燈開關與否的限制,因此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