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姓男子被拍照檢舉機車停在身心障礙停車格挨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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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被人移動。法院判決撤銷罰單。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邱姓男子南下工作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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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駁回申訴。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證有查證義務,本案僅依檢舉照片開罰,無其他佐證,不能排除機車遭人移置可能,判決撤銷罰單。判決指出,邱姓男子前年四月九日將機車停放在合法停車格後,搭客運至南投中興新村工作,事後被檢舉在同月十日與十二日,機車違規停放在身障專用停車格;新北市警三重分局檢視照片認定違規屬實,開罰一千二百元。邱申訴,警方、新北市交裁處維持開罰。 邱提告,表示他南下工作,機車都停五天,一定會在合法停車格,不可能違規停車;懷疑機車遭人移動,希望法院撤銷罰單。交裁處出庭主張,檢舉照片可認定邱違規屬實,邱如認為遭人移車,應負舉證責任,提出相關資料證明。法官認為,交裁處與警方有舉證及查證義務,且需達到法院相信屬實,無可疑程度,不是形式上憑民眾提出的照片就逕行認定有違法事實;交裁處主張機車被人移動無事證,警方稱沒有調查機車有沒有被移動、沒有查證義務,相關見解並不適當。本案應由行政機關負客觀舉證責任,經檢視邱姓男子租賃契約書、公證書及繳款聯單等,確實每周南下工作,星期五下班後北上騎車,從未違規停車遭罰;依照一般社會經驗,邱南下多日,豈會違規停車導致挨罰。法官認定,本案僅依檢舉照片開罰,無其他佐證,不能排除機車遭人移置可能;行政機關無法確實證明違法事實存在,應承擔敗訴風險,判決撤銷罰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