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說明,
,營利事業因本身營業交易而產生的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
,如逾期兩年,
,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信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
,即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南區國稅局指出,如果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的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以存證信函或催收證明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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