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曾姓老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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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妻子過世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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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人照顧生活起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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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前將房地贈與長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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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女兒取得房地所有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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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返居香港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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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照顧老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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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老翁氣得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台中地院昨判決曾女應將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老父。
判決書指出,年邁的曾姓老翁,妻子於92年間死亡,長女表示願意照顧扶養他終老,他始同意將台中市大甲區新美段的兩塊土地及建物贈與長女,99年9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
未料,曾女取得房地的所有權後,除於去年舊曆新年期間,從香港返台照顧老父外,其餘時間均返居香港未照顧老父;曾姓老翁氣得請求房地移轉登記給他。
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的義務;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撤銷贈與。
法官查出,現年85歲的曾姓老翁,年老體衰,極需長女扶養照顧,但曾女竟離開台灣地區,棄老父於不顧,遂判決曾女應將房地的所有權移登記給老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