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徐姓男子去年7月開車行經鳳山臨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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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16公里收到1600元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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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卻提出政訴訟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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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員警取締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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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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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定距離。高雄地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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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上的測速「科學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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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確實應於100至300公尺間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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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改判免罰,可上訴。判決指出,去年7月22日下午3點多,徐姓男子開車行經鳳山區臨海路往北,限速50公里,他的時速卻達66公里,被高市警局交通大隊鳳山分隊測得超速16公里,逕行舉發,徐接到罰單後陳述不服,但高市交通局詢問警方,仍開出1600元罰單並記違規點數1點。 徐提告主張,當時員警取締測速的位置,距離警告牌超過300公尺,違反法定要「明顯標示」的距離,要求撤單。高市府交通局辯稱,明顯標示距離,是指「警告牌」與「違規地點」的距離,所以徐被拍到超速的位置離警告牌204公尺,仍是超速違規要罰。法官認為,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超速逕行舉發,「採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至300 公尺明顯標示」,可見為「警示牌設置位置」與「舉發機關設置位置」,所以徐姓男子固然超速,但警方的程序違法,判罰單撤銷。高雄徐姓男子超速16公里遭測速拍照開罰1600元,但他指出警方取締的地點,與警示牌相隔超過300公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圖與本案無關。記者林伯驊/翻攝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