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團體買境外基金 遭稅局排除免稅範圍

公益團體可以有條件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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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財產收入的保存及理財方式都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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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透過外國基金來處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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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怕導致公益團體被排除免稅條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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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理。台北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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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查核某財團法人基金會結算申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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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該基金會將收入用來投資依據外國法令而發行的境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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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法定存放方式遭國稅局否決免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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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收入可能將循營利事業所得稅機制課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等四大領域的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可以有條件免納所得稅,條件包括要正式立案登記、不對捐贈人分配盈餘、在章程中明定解散後財產歸公、未經營與創設目的無關的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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