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醫師婚後與診所護士有染且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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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與妻子分居7年,他二度訴請離婚,妻自認婚姻出問題錯不在己,不願離婚,法官二度駁回林醫師的離婚要求,還可上訴。
林姓醫師與妻結婚26年,育有1子1女,兩人因工作關係常搬家,92年底林要妻子幫他準備換洗衣物到診所,妻未準備,嚴重口角後冷戰,繼而分房而睡,林搬回大姊家住。
林姓醫師95年第一次提離婚訴訟,去年再提,他說與妻關係漸行漸遠,分居7年婚姻名存實亡。
醫師之妻不願離婚,強調並非不履行同居義務,是丈夫常搬家不告訴她,她因研究所課業無法常與丈夫同居;反指控丈夫外遇不斷,坦護小三辱罵兒女。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認為林與妻雖分居,但主要歸責對象是林姓醫師,其妻有過失也是責任較輕一方,再判林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