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里長「兼職」陸村委是否違法 內政部個案審認

圖為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針對福建平潭縣聘請台灣村里長擔任村(居)委會執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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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昨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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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配合主管機關內政部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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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會充分斟酌當事人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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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認定個案是否違法;至於當事人若宣稱僅為「兼職」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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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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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作此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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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仍須經內政部審查認定。 陸委會副主委邱垂正昨受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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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卅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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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擔任大陸黨政軍職務,就可能違法。不過,對具體擔任職務的性質,仍存在審認的空間,像是在大陸公立大學任教,若僅是教師職務,並非擔任校方領導或行政職,應不涉違法;在大陸國營銀行擔任基層行員,若非行政主管職,也應不涉違法。同理,他指出,部分台商擔任大陸地方「特聘」或「特邀」政協委員,並非專任職務,主要目的是傳達和反映台商對大陸經營環境的意見和建議,經過我方審認後,也應不涉違法。基於此,邱垂正表示,在大陸擔任村(居)委會執行主任,或社區主任助理等職務,是否違法,須經內政部就具體個案進行審認,才能確認是否違法。至於若有當事人宣稱擔任職務僅為「兼職」性質,並未領取長期或固定薪資,邱垂正表示,目前看到的訊息多為大陸方面或當事人個人的說法,當事人當然可作此主張,但仍要由內政部審認。邱垂正表示,當事人若為現任里長,並不影響個案的處罰,若涉及地方自治事項之監督管理,將由主管機關內政部進一步檢視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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