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越南外配阮氏帶孩子回越南娘家被訴略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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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刑一年十月;最高法院審視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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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阮氏夫家不讓她帶孩子回越南探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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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不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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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憑攜子離境就認定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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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會流於歧視他國婦女的譏評。
最高法院因而撤銷阮氏的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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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全案發回台南高分院更審。本件重視新移民「外婆橋」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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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法官審案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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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依證據審視將孩子帶回娘家的被告,有沒有「略誘」的惡意。
阮氏二○○四年嫁到嘉義,生下兩個兒子;她幾度要求帶孩子回越南給父母看,但婆婆、丈夫擔心她一去不回,不讓她成行,阮氏埋怨「他們沒有當我是太太、媳婦」。
後來阮氏和丈夫感情不睦,又因祖母重病,於二○一○年九月帶兩名幼兒回越南娘家;其間曾以電話、視訊讓孩子和丈夫互動,但丈夫基於經濟、安全考量未赴越南。
為了生活,阮氏把孩子留在越南,計畫孩子要上小學時再帶回台,自己在一個多月後返台工作;但她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被警查獲,傳票寄到夫家,丈夫即告她略誘孩子。官司期間,阮氏和丈夫協議離婚,長子歸丈夫,次子歸她。協議後,阮氏回越南把長子帶回夫家。
最高法院認為,阮氏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能否返回原生家庭、兩子與其原生家庭間的聯繫,顯然沒有受到平等對待;阮氏就算未經丈夫同意而帶兒子回原生家庭,不能就此認定她有使兩個兒子與丈夫完全脫離的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