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舉辦員工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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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務員工陳情指稱被強制要求受訓三小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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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接著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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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上了十三個半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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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超過單日工時十二小時法定上限。新北市政府裁罰兩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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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提行政訴訟指並未強制員工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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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不算工時;但法官調查認定員工被強制參加,受訓就算工時,判台鐵敗訴。
法院調查,台鐵台北運務段前年十一月間辦員工在職訓練,以提升站務人員服務品質,事後勞動部接獲多名台鐵員工陳情指,被強制參加訓練三小時,受訓後還得再上班,已超過勞基法規定的單日工時上限。
勞動部派員檢查發現,一名站務員受訓三小時後,當晚又再上班,到隔天清晨,共上了十三個半小時,轉由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裁罰。
台鐵提告主張,此次在職訓練未強制參加,並發給參訓員工三小時工資,沒參加的員工也不會被處分。依過去勞動部函釋,事業單位在正常工作時間外辦勞工教育訓練或集會,屬自願參加,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因此,員工受訓三小時不屬工作時間,受訓後依規定工時上班,台鐵並未違法。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台鐵雖稱未強制員工參加,但一般勞工被徵詢參訓時,以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及默契氛圍影響,難以拒絕。若非強制,勞動部也不會接到陳情,且台鐵人事幹部接受訪查也稱站務員是奉派參訓。依勞動部函釋,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有關的教育訓練,訓練時間也應計入工時,因此判台鐵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