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姓女子見有人把剛從超市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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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袋價值2000多元商品放在超市門外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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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無人發現拿了就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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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回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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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方依竊盜罪嫌起訴。法官以她犯後態度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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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偷得貨品全數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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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罰金3000元、緩刑2年。基隆地院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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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姓女子去年8月12日晚間到超市購買玉米粒3罐、魚味粉條1包、糖果1包、台灣寬粉1包、水果刀1支、活動瓜刨1支、塑褲帶2件、桂冠沙拉2條及購物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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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袋價值2千多元商品放在超市門外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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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到對面麵包店購物。 歐女自麵包店回到超市時,發現賴袋商品不見蹤影報警。警方調閱監視器畫面,看見1名女子拿走歐女的貨品,循線查出簡女身分及住處。簡女行竊得手隔天見員警找上門,主動交起所拿走的歐女物品。簡女在檢警察偵訊時,承認一時起了貪念,順手牽羊偷走商品。歐姓女子取回商品時,檢視並沒有短少。法官認為,簡女竊取他人財物,法治觀念偏差,但因所得不高,犯後態度良好,且所有物品已返還歐女,歐女也稱稱不提出竊盜告訴及要求民事損害賠償,判處簡女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簡姓女子偷走他人放在超市門外桌上的整袋商品,被法官判處判處罰金3000元,緩刑2年。記者邱瑞杰/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