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車禍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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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院判張男與邱男須負連帶賠償1千5百多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鄭姓男子大學畢業前搭乘張姓友人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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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經彰化縣溪州鄉與開車直行的邱姓男子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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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頭部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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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療後出現智商輕度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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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向張、邱求償。彰化地院考量鄭男終生需人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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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幾乎全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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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他未來需要看護費、喪失工作能力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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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兩人須負連帶賠償一千五百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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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二○一五年五月十八日晚間,張男(廿六歲)騎乘重機車載鄭姓大學生,行經溪州鄉中山路由南往北行駛,張貿然從對向車道穿越道路缺口行駛,當時邱(廿六歲)未注意閃黃號誌道路缺口又超速,雙方因而碰撞,人車倒地,鄭頭部撞到地後,嚴重受創。 醫院診斷,鄭男傷後患有輕度智能障礙、心智轉換能力損傷,且有焦慮、記憶力減退及脾氣難以控制等人際關係障礙。鄭與父母向張、邱求償包括醫藥費、看護費、喪失工作能力損失等共一千八百多萬。張與邱當時都將大學畢業、目前都待業。騎車載鄭卻出事的張指出,對鄭深感愧疚,希望能盡他最大力量彌補,但經濟狀況不佳,相關求償金額太高。邱則辯稱,車禍發生他並無過失,依診斷書內容可知鄭男仍有能力從事輕便工作,雖需人扶助但未達要專人全日看護程度。成大研究發展基金會車禍鑑定認定,張為肇事主因,應負百分之六十五責任,邱有百分之卅五。法官認為,鄭男傷後有整天專人照顧的必要,計算他餘命到八十歲需七百多萬看護費,加上喪失工作能力,以大學畢業生平均起薪二萬八千多元計算,直到六十五歲,判張與邱須連帶賠償鄭家一千五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