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離婚竟追討24萬小聘 提告稱「賣女兒的錢」

高雄黃姓男子與妻子涂女結婚1年又21天就離婚,

專營FB粉絲團

,他卻提告主張當時婚前給予「小聘」24萬元,

行銷達人

,是台灣早期社會風俗「賣女兒」的錢,

自然排序

,此做法違背善良風俗應該屬無效,

購物網站租用

,且前岳母曾說小聘會用來當小孩尿布奶粉錢,

購物網站租用

,但兩人無子,應歸還這筆錢;高雄地院認為他無法舉證小聘之意為賣女兒錢,判免還,全案上訴中。黃姓男子指出,他與涂女2017年2月12日結婚,隔年3月5日離婚,女方結婚時表示要給予小聘禮金24萬元,但依照早期台灣社會風俗民情,這是「賣女兒」的錢,之後雖有報答養育父母之恩的說法,仍有賣女兒的觀念,依民法72條,此筆錢已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應屬無效。 他還稱,前妻的母親也曾說,如果婚後有小孩,這筆小聘將用來買孫子的奶粉、尿布等,如今雙方離婚且沒有孩子,解除了原本贈與的條件,前妻該歸還24萬元。黃姓男子另追討買婚戒費用10萬4000元,他認為應各付一半5萬2000元,所以先前涂女已匯款2萬1000元,應再付剩下3萬1000元。涂女反駁稱小聘是以結婚為條件所付的,既然有結婚,贈與的條件就成立,且也沒明定離婚就要歸還,更沒違反公序良俗;至於婚戒,依常理是男方對女方求婚的定情信物,當時黃去挑選、結帳沒叫她付錢,沒想到一離開商店,黃就說是互贈戒指,不停向她討錢,她只好先付2萬1000元。法官認為,黃姓男子提出的網路列印資料來舉證小聘是「賣女兒」的錢,但那些資料是對某件事評論意見,或引述單方面的說詞、發表意見者主觀想法,均為匿名意見不具證據力,前岳母出庭也否認當時提到若離婚或沒生小孩要返還小聘,認定小聘的贈與效力仍存在,黃姓男子提告無理由,連同婚戒部分都一併駁回。高雄黃姓男子離婚後提告要求前妻涂女歸還小聘24萬,以及買婚戒一半的費用,高雄地院審理後駁回,全案上訴中。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本篇發表於 未分類 並標籤為 , , , 。將永久鍊結加入書籤。

回應已關閉。



系統建置
關鍵字廣告
產品代銷
台中網頁設計
漸進式排名
SEO優化
行銷達人
台中操作排名
網路代銷
FB粉絲團經營
關鍵字如何操作
社群行銷達人
網頁設計
關鍵字優化
購物網站租用
網域申請
專業社群行銷 台北
網路行銷顧問
台中關鍵字優化
專業網頁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