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郎」因4歲女兒習慣便溺在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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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對女兒以熱水淋身、菸蒂燙、電擊、老虎鉗夾指頭、手腳踹打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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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幼女全身傷痕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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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腎萎縮無法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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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以棍子刺下體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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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依傷害、重傷害、強制性交等罪將他重判12年。可上訴二審。 「阿郎」(化名)坦承對女兒施以熱水淋身、菸蒂燙、抓癢耗子打身體、或以手腳猛力踹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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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否認以老虎鉗夾女兒手指、腳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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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否認以電蚊拍電擊女兒。 不過「阿郎」的妻子在警詢時稱丈夫對幼女電擊、鉗夾指頭,但在檢察官偵訊,在丈夫在場情形下,即改稱未看到丈夫拿老虎鉗或電蚊拍傷害女兒,法官從被害人額頭被電擊的傷痕、以及手指、腳指甲損傷、多處血塊、甚至發黑,認定「阿郎」的妻子在維護丈夫。「阿郎」也否認以異物戳幼女下體,但法官查出幼女下體有陳舊性裂傷,被害人也證稱父親拿棍子刺尿尿的地方、用棍子打尿尿的地方很多次。判決書指出,「阿郎」是幼女的生父,因不滿幼女尚未習成正常如廁習慣,屢次便溺在褲中,即於2017年5月、6月、10月間,在住處以熱水淋身、菸蒂燙身體、以抓癢耗子打身體、以老虎鉗夾手指及腳指、以電蚊拍電擊、或以手腳猛力踹打。致幼女頭、臉、頸、胸、手、及下體,多處2、3度燙傷,顏面、右耳、軀幹、四肢及會陰部新舊瘀傷,腹部腫脹、胸腔積水、外傷性乳糜腹水、骨盆骨折、及左腎難以復原的重傷害。「阿郎」還於2017年3月底起至同年6月12日止,在住處以不詳異物強行插入幼女下體,致被害人下體有陳舊性傷痕。至2017年6月12日,社工前往「阿郎」家訪視,發現被害幼女全身有明顯外傷,帶被害人至醫院就醫驗傷,並通報警方處理。法官審酌「阿郎」身為被害人之父,未能善盡照顧之責,反施以暴力酷刑,造成被害人身心難以抹滅的鉅傷,予以判重刑。男子「阿郎」因4歲女兒未養成如廁習慣便溺在褲中,即施以酷刑,致幼女全身傷痕累累,左腎萎縮無法復原,還以棍子刺下體性侵害,台中地院強制性交等罪將他重判12年。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