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女子二技時正決心接受陳姓同學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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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詎料陳在臉書上張貼標註「文化大學」女學生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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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休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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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傷10年。楊女前年傳簡訊給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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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詛咒「做鬼也不會放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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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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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定更不會放過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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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她死」;陳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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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依恐嚇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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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判無罪。高等法院認定楊女不知「文化女」已成陳的妻子,不構成恐嚇要件,駁回檢方上訴確定。楊女表示,心情一直停留在10年前情傷的狀況。 陳姓男子表示,2017年9月5日凌晨接到一通簡訊,內容提到「尤其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我一定更不會放過她,讓她死…她一定得死」,因妻子就是文大畢業,覺得傳簡訊者是要對妻子不利。警詢、偵查時,楊姓女子坦承發送簡訊。她解釋,2008年讀二技時,陳便追求她,她考慮了很久,當隔年決定要接受追求之際,陳卻在臉書上放上和「文化女」的合照,她覺得被騙了、遭玩弄感情。楊姓女子因情傷而休學療養,從此鬱鬱寡歡,她發送簡訊時剛生產完,有產後憂鬱狀況。楊女說,護理師建議她「發洩心中抑鬱」或許能改善健康,她因此發送訊息。她表示,就算訊息用詞過於激烈,但她沒有傷人之意,頂多只是詛咒性言語,不算恐嚇。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若只是「在外揚言」加害,沒有通知被害人,難以構成恐嚇罪。本案成立恐嚇罪與否的關鍵,在於楊女是否知道昔日的「文化女」已成陳妻。陳姓男子在高院開庭時表示,和太太愛情長跑10年,因太太念文化大學,他覺得訊息中的「文化女」就是指太太。陳說,和楊女在二技時「沒有交集」、「對她沒印象」,不知道對方知不知道他何時、和誰結婚。高院認為,簡訊中楊女以「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稱呼她約10年前所見的照片中女子,可見根本不知道她的身分,無從認定楊女要恐嚇陳妻。另外,高院也表示鬼怪神力、福禍吉凶的卜算詛咒,不是當事人能直接或間接支配,就算是內容讓他人困惑、嫌惡、不快或不安,屬於滋擾,不算恐嚇。楊姓女子不滿10年前追求她的二技同學移情別戀文化大學女學生,前年傳簡訊給男方,詛咒「做鬼也不會放過你,尤其當年那可惡的文化女,我一定更不會放過她,讓她死」。高等法院認定楊女不知「文化女」已成男方妻子,不構成恐嚇要件。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