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頭目吃龍蝦 立委林正二賄選判刑

親民黨立委林正二在第六屆立委任內為尋求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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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待原住民頭目吃大餐;最高法院認為食材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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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動搖投票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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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依違反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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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林一年八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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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一年五月確定。林正二是繼顏清標後,本屆第二位將入監、喪失立委資格的民代。
林正二的女助理莊林素貞、桃園服務處處長陳泰宇、副處長林榮昌,因負責安排飯局,皆被判刑一年七月,褫奪公權一年。
「我很驚訝!」對於判決結果,林正二表示會和律師研究。
內政部次長蕭家淇昨晚表示,林正二因賄選案判決定讞,將依刑法褫奪公權,喪失立委資格,內政部將依法律程序,註銷林正二立委名籍,林正二服刑期滿後,也沒有復職的問題。平地原住民有三席立委,林正二出缺後,仍有二席,未達原席次的二分之一,因此不必再補選。
林正二(六十一歲)在二○○七年十一月立委選舉期間,席開兩桌,在桃園縣大園鄉某知名海鮮餐廳款待十六人,菜色有龍蝦、魚翅羹、紅蟳等。
「我想參選立委!」林正二拜託在場的原住民頭目、副頭目投票挺他;飯局結束後,林請助理埋單,阿莎力付款一萬三千八百元,後來他順利當選第七屆平地原住民立委。
法院審理時,林正二不認罪,稱舉辦餐會是招募選舉幹部和義工,他們想邀請賓客作輔選幹部,餐費是女助理擅自決定付錢,絕對不是賄選。
賓客們否認是林正二的選舉班底,有的證稱聽到林說「我還要再連任一次立委,拜託支持」,有的說,當天沒有講到成立後援會的事,也沒獲邀參加競選團隊。法院審酌證詞,認定林正二等人期約賄選。
蕭家淇說,林正二犯了刑法一百四十四條,如貪汙或賄選之罪,依選罷法第廿六條第三款規定,林正二未來不得再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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