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女子在旅行社任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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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上班快遲到時就先拿手機遠端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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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姓老闆氣得開除她;但最高法院認為解雇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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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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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應自三年多前解雇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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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付郭女薪水九萬元至復職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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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至少要付三百三十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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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定讞。郭姓女子是台北市某旅行社負責韓國旅遊業務的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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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兩年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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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四月底收到公司表明終止勞動契約的存證信函,氣得控告公司。郭女主張,她表現優異、屢次加薪,李姓老闆卻要求她自動離職。她拒絕隔天,對方竟說她沒正常出勤、經常遲到,虛構事實終止勞動契約,還叫她即日起不准進公司。郭女說,就算她常遲到,情節也不算重大,公司從沒告誡她或施以較輕的懲罰,反而加她薪水;老闆違反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她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水。李姓老闆辯稱,上班有五分鐘緩衝,但郭女頻繁遲到,她錄取後第二年遲到五十四次、第三年遲到四十三次,嚴重影響公司秩序,還用手機登錄公司系統偽造出勤紀錄。一審法院認為郭女多次遲到卻拿手機打卡,違反勞動契約,也違反員工忠實義務,合議庭判她敗訴。二審法院認定郭女兩年遲到七十八天,次數雖多,但每次約五至十五分鐘,並不嚴重。旅行社若認為遲到影響公司秩序,應依勞基法加以處罰,公司卻沒告誡、罰薪水或降職等漸進式處理,因此改判郭女勝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