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自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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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起案件完全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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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只想在司改這條路盡點力。 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廿多年前曾捲入房仲商黃春樹擄人撕票案的徐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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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判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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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改判無罪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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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以含冤遭羈押五六二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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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刑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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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昨認定五六二四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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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補償徐二八一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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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可抗告。徐自強得知法院裁定後說,「心情百感交集」並強調,「自由是無法補償的」。目前在民間司改會任志工的徐自強表示,「對我來講,這是另一種向我道歉的方式」,他認為司法有進步,願意去補償受過冤屈者。對他來講,「今天就是整起案件完全結束了」,未來只想在司改這條路盡點力。徐被控在一九九五年九月與陳憶隆、黃春棋、黃銘泉擄走黃春樹,殺害、挖洞棄屍汐止山區,向家屬勒贖七千萬元。黃、陳先後落網,兩人咬出共犯黃銘泉、徐自強。黃潛逃泰國身亡,徐九個月後投案,堅稱清白,否認涉案。徐自強從一審到高院更五審,都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判死刑定讞後,律師團聲請釋憲,促成大法官釋字第五八二號解釋,即共同被告自白不能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高院在大法官解釋後進入更六審,徐仍被判死刑,更七、更八改為無期徒刑,直到更九審才逆轉改判無罪,去年十月無罪確定。徐自強原是卡車司機,月入十幾萬,後來改開檳榔攤生意穩定,人生因捲入此案而丕變,母親為他奔波喊冤打官司,賣掉三間房子。他遭羈押時兒子才七歲,無法陪孩子成長,家庭和事業都走調。徐今年七月以他被冤押五六二八日,並以「既然國家用最高的死刑判我,我就用最高金額請求」等理由,以每天五千元聲請刑事補償二八一四萬元。刑事補償法規定,冤案的一日補償金額為三千至五千元。高院審酌,徐被押時廿六歲,出監已四十三歲,近十六年的羈押,人生最精華的時刻耗去,更面臨隨時執行死刑的恐懼,裁定每日五千元補償,實際羈押天數為五六二四日;本件得抗告。現行刑事補償法為二○一二年七月修正,前身為冤獄賠償法。一九九六年空軍上兵江國慶被控姦殺女童遭槍決,軍事法院六年前判江無罪確定,軍方補償江母一億三一八萬元,是國內史上最高金額的刑事補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