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指出,
,個人將自有資金貸給他人所收取的利息,
,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
,納稅義務人必須將該利息所得合併計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並說,
,因該利息非屬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
,不能計入27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扣減綜合所得總額減經稅負。,
,
回應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