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某天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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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姓男子駕駛貨櫃曳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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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基隆市七堵區俊賢路右轉大華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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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大華三路方向行駛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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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故障占用道路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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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打了危險警告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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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打電話聯絡汽修廠前往拖吊。此時吳姓男子從後方騎機車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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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注意前有故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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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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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重死亡。賴被依業務過失致死送辦,基隆地檢署提公訴,地方法院判他有期徒刑3個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法院指出,車輛故障,應依速限在後方置放車輛故障標誌,這起車禍路段速限50公里,所以應在車後方30到100公尺處放車輛故障標誌,賴姓男子未這麼做的確有過失,公路總局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結果則認為,吳男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主因, 賴未立即置放車輛故障標誌為肇事次因。賴主動報警,並留在現場,當警察趕到,他先承認是肇事人,符合自首要件,可減輕其刑。且考量他在車子故障時,顯示危險警示燈,又打電話叫汽修廠來拖吊,已採若干安全措施,並在當月賠償吳的家人20萬元,也調解成立,全數履行完畢,犯後態度良好,予以宣告緩刑2年。去年2月某天晚上,一輛曳引車往基隆市大華三路方向行駛,車子故障占用道路停靠,吳男騎機車直接撞上,傷重死亡。圖與本事件無關。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