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男子在卡拉OK店遭酒客蔣易晏、賴慶恭等人毆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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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被拖到馬路狂踹後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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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路過的計程車輾斃。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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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若未被拖到馬路就不會被輾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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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殺人罪判處蔣、賴各十一年六月及十一年徒刑。
許姓計程車司機未注意車前狀況肇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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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他自首並與家屬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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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七月、緩刑三年。
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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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男子去年九月廿九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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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友人到新北市永和區一家卡拉OK店喝酒,隔天凌晨一時許,鄰桌酒客蔣易晏、賴慶恭等人不滿張酒後喧嘩,與張拉扯後,雙方到店外談判。
蔣、賴張拳打腳踢,打到他倒地,再拖到馬路上狂踹後離去。張受傷無法起身,遭經過的計程車輾過,送醫不治。法醫研究所解剖認為,張肝臟粉碎性挫裂、肢體多處移位性骨折,是遭輾壓傷勢,非毆打致死。
蔣、賴都辯稱不認識張,也沒深仇大恨,酒後起衝突,沒有要致張於死地,也無法預料張會遭計程車輾斃;且他們離去後,員警就趕到現場,員警未及時拉起封鎖線管制交通,張的友人也未及時把張抬到路旁,才讓張遭輾斃。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夜間將酒後遭毆打倒地的人拖到馬路中央,會使傷者不易閃避來車而遭輾斃,這是一般人都可預知的結果。張雖並非遭毆打致死,但若未被拖到馬路上,也不致慘死輪下,依殺人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