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金條款」再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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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昨(15)日公布加強金控下租賃的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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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祭出五大監管措施。最值得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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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金控下的租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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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均應納入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的控管範圍。金管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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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銀行及金控公司應於2018年3月31日前訂定加強管理旗下租賃公司的相關內部規範,稽核單位也須列為內部稽核重點,加強查核,並於2019年底前依新規定完成第一次查核,將查核結果提報董事會。金管會強調,將以各銀行及金控對轉投資融資租賃子(孫)公司的風險控管機制、監督強度及頻率,列為日後申請增資或新設融資租賃公司案件的准駁參考。在永豐三寶超貸案中,係透過永豐金旗下設在香港的租賃公司GC放款給三寶集團,讓金管會注意到金控下租賃公司,成為監管的漏洞。金管會銀行局長邱淑貞昨日說,此措施是為加強母公司對租賃公司的管理責任。新監管措施共五項:第一、融資租賃子(孫)公司應依其營運規模及風險承擔能力,訂定相關財務監控指標,並按季向銀行及金控董事會報告營運狀況及曝險情形。第二、融資租賃子(孫)公司財務及業務狀況不佳,如逾放比率超過5%等,應提出改善計畫,並提報銀行及金控董事會通過後,執行及列管追蹤。第三、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應督促旗下租賃公司衡酌其行業風險特性及標準,提列備抵呆帳或各項準備。第四、銀行及金控應研議強化旗下租賃公司的專業徵授信業務管理措施,包括對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的曝險額度管控。對於原與銀行往來或經銀行婉拒客戶,改與旗下租賃公司往來者,應了解原因及留存紀錄。第五、銀行及金控應督導旗下租賃公司訂定利害關係人(包括實質利害關係人)授信及交易相關控管機制,並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