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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即將踏出校門的新鮮人忙著投履歷、準備面試。勞動部要求雇主在刊登徵才資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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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須公開告知最低經常性薪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去年底就業服務法禁止薪資「面議」新制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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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職缺月薪未達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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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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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母法文字僅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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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有部分雇主走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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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求職者面試時才「開獎」。為此,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明確訂立「時間點」,要求雇主在刊登徵才資訊時,就須公開告知最低經常性薪資。至於薪資「範圍」如何定義,過去也有灰色地帶,該解釋令也訂定薪資揭露方式,可採取區間、定額或者最低數額(下限)等方式揭露。相關新規定明天起生效,雇主若違法,可處以六萬到卅萬元罰鍰。 除了發布解釋令,勞動力發展署也將先前整理出的常見問答集,再精簡為「指導原則」,建議雇主揭露薪資範圍的區間不能超過五千元。不過指導原則並沒有法律強制力,僅為行政指導,若有雇主刻意揭露大範圍薪資,例如落在兩萬五到三萬九千元,也不算違法。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官員昨天指出,去年修訂的就服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雖規定雇主須揭示四萬元以下的薪資,但仍有許多模糊空間,導致有民眾抱怨求職時薪資區間範圍過大,或者直到應徵現場才得知實際薪資,若數額可期待幅度有落差,可能因此白跑一趟。有鑑於此,勞動部預定在廿一日發布解釋令,讓勞資雙方有所依循。官員表示,解釋令主要說明兩部分,一是更明確要求雇主揭露薪資的「時間點」,雇主須在求職者應徵前就公開告知該職缺的最低經常性薪資,不可以等到面試時才告知。此外,雇主可採取區間、定額或者最低數額(下限)等方式揭露薪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