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卅多歲女子上月到台中市某戶政事務所氣急敗壞地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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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聲請保護令搬離原址還是被「恐怖情人」找到?戶政人員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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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保護令未禁止女兒生父、她的同居人查詢未成年子女戶籍及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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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應該是利用這個「巧門」找到母女。「法律不是該保護我們母女嗎?我聲請保護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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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告訴我要勾選。」這名單親媽媽急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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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保護令時為何沒人告訴她要禁止相對人查詢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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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她突然碰到恐怖情人驚慌失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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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該怎麼辦?戶政人員提醒她,她保護令只限制同居人陳姓男子不能有家暴騷擾行為,未限制女兒生父查詢戶籍或學籍,除了可以補聲請禁止相對人查詢女兒個資,若被騷擾可報警,對方會被依違反保護令罪逮捕;不過她只想快點脫離對方魔掌,決定帶著女兒繼續「逃」。台中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主任侯淑茹表示,家暴被害人若無離婚,未成年子女仍是由雙親共同監護,子女受暴才能聲請保護令,讓監護人禁止接觸,否則加害人仍有權利探視子女。保護令聲請有很多條款,如果個案只是媽媽聲請保護令,加害人確實可以查未成年子女的戶政資料、學籍,相關單位無法把關,但這種案例不常見。如果要禁止加害人接觸未成年子女,例如媽媽不希望爸爸探視孩子,需到法院根據家事法改定監護,取得獨立監護權。侯淑茹說,許多加害人對同居人施暴,但非常愛自己孩子,只要孩子未受暴,雙親不能因為彼此關係惡化,就剝奪未成年子女和父母相處的權益。台中市警局表示,被害人可持保護令和身分證明文件,分別向戶政事務所、學籍所在地學校、國稅局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暫時受其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