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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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姓男子2006年至2011年9月13日對同居女友的女兒伸狼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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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性侵她2次;許不滿被害人提告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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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入對方住處掐死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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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機車煞車線鋼絲纏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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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成女方上吊自殺。
許姓男子一審被依性侵、殺人等罪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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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但認定許僅2011年9月14日性侵被害人一次;最高法院審理認為,二審判決性侵部分是訴外裁判,殺人罪部分適用法則有誤,最高法院撤銷二審判決,並將殺人罪部份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高院更一審審酌許對服刑恐懼、哭求被害人不要提告性侵,且案發後被害人仍與許共同生活、向許拿生活費,合議庭今天依殺人罪,改判許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台北18日電】
許姓男子被控對同居人女兒性侵逾500次,又勒斃少女滅口。一審被依殺人等罪合併判死刑,更一審今天以許男對少女如親生女兒,未達罪無可逭程度,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方先前起訴指出,有性侵前科的許男和同居人,以及同居人就讀國中的女兒同住新北市,許男以威脅家人性命,對少女性侵。
被害人事後傳簡訊向生父求救,並搬至生父住處,少女生父報警後,許男不滿吃上官司,於民國100年11月間殺人滅口,破門後以鋼絲勒斃少女,再故布疑陣偽裝成對方上吊自殺。
全案一審時,法院以許男涉性侵少女517次,將強制性交罪及殺人罪合併判處死刑,二審時雖維持許男殺人罪死刑,但逆轉改判517次性侵因證據不足而無罪,另判許男性侵少女1次有罪。
不過最高法院指二審判許男性侵有罪的犯行,不在檢方起訴範圍內,屬於訴外裁判,直接撤銷,將殺人罪發回更審。
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認定,許男同時有善惡兩面,因不想再入獄,在殺人前曾哭求少女撤告性侵官司,少女在警詢時也曾說覺得許男可憐,且許男視少女為親生女兒照顧,並提供提款卡,任少女領用。合議庭認為並無證據證明許男沒有教化的可能,改判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此外,合議庭指出,當初檢方起訴時,認定許男在95年間至100年9月14日前(不包含9月14日),對被害人性侵逾500次,但二審僅認定9月14日有性侵一次,判刑3年10月,為訴外裁判,檢方應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