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嫁給國共內戰時期自大陸來台的魏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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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下六名子女後不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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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的大陸元配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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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簽協議和魏分居迄今五十多年;魏前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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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婦提告請求繼承權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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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認定兩人有公開結婚儀式,「解除同居協議」不符當年法定離婚要件,雙方婚姻關係存在,判決張婦擁有繼承權。
法官認定兩段婚姻都合法,魏有兩名配偶和九名子女,依規定遺產分十份,九名子女各得一份,兩名配偶共分其中一份。
張婦今年已八十五歲,她說魏姓男子在大陸和薛姓女子結婚,一九四九年獨自從大陸來台,到戶政事務所申辦身分證時,在配偶欄內填寫薛婦。一九五一年她和魏結婚,生下六名子女,但她去幫孩子報戶口時發現,丈夫在大陸有配偶,且育有三名子女,因此她生的六個孩子只能登記為「認領」。
張婦指出,一九五九年薛婦帶三名小孩抵台和魏團圓,魏擔心犯了重婚罪,隔年要她簽訂「解除同居關係」協議,她自此和丈夫分居。丈夫前年身亡,她生的六名子女有繼承權,但她卻遭薛婦排除在外,決定提告爭取權益;她說當年在北投某大旅社飯店內設宴結婚。
薛婦表示,張婦的身分證配偶欄空白,也無結婚證書,所提結婚和生活照,僅能證明兩人曾同居;若魏生前有意承認與張婦的婚姻,怎不將六名子女從認領關係更改為婚生子女關係?
合議庭傳喚張婦結婚照內出現的二名張婦姪女,二人證稱當天小姑姑結婚,大家在飯店外拍照後進去用餐。合議庭認為,一九四九年大陸和台灣處於敵對關係,魏無法評估能否和薛婦聚首才追求張婦;依當年保守民風,若非結婚,張婦焉能身披白紗,大張旗鼓宴請親友,並公開拍照?
兩人有「公開儀式」,也有「二名以上證人」,符合當年結婚要件;當時離婚要件須二名以上證人簽名,「解除同居關係」協議中無隻字片語提及離婚,又僅有一名律師作證,二人婚姻關係迄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