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行為會被停止親權?桃園地院家事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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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會衡量父母有無侵害兒女利益或有無凌虐、濫用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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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為子女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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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不至於被剝奪。律師陳志峰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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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對於未成年子女是當然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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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權和監護權是同一件事;包括扶養、保護與教育、懲戒權、子女財產的管理等,父母必須盡到責任,也不能濫用懲戒權,要讓孩子在安定環境中健全發展。桃園地院家事法庭指出,只要是不利孩子成長或心智發展都可能被停止親權,如凌虐子女,包括毒打、香菸燙、不讓吃飯等、對子女不聞不問,帶兒女流浪、棄養子女。侵吞未成年子女財產、猥褻子女、對子女灌酒、提供毒品、利用子女從事不當工作如乞討、當童工、竊盜等,都會成為停止親權的理由。陳志峰指出,除了夫妻可聲請停止對方的親權外,如果是高風險家庭,縣市政府也可以聲請。子女本人受不了、祖父母、叔伯嬸嬸、阿姨舅舅等親人「看不下去」,也能向法院聲請停止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