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昨天公布「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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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媒體整合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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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相當嚴格的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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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目前所有的媒體都會受到影響。在技術、內容及產業都加速匯流的此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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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如此高標準的要求限制事業的匯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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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利於投資以及數位匯流的發展。
由於媒體壟斷問題引發社會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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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幾個併購案至今仍未平息的氛圍下,NCC提出的草案,對於媒體壟斷與集中度,採取遠較歐美國家更嚴格的管制,不僅以廣播電視為核心,更觸及到平面媒體,但是這些絕對門檻如何訂出,看不到說明,應予以補強,以免引來「量身定做」的疑問。
該法對於媒體整合的管制所立的基礎,全在於收視率、閱讀率、收聽率的調查要如何進行,加上草案第24條,還規定法院基本上要尊重NCC的認定結果,不得推翻,這個調查結果等於決定媒體合併案生死的關鍵。
在德國,這是由政府成立委員會來做此調查,以確保公信力,但昨天公布草案中並未進一步說明,僅在第6條明訂得委託專業機關或學術團體辦理調查。
過去以來,國內只有AC Nielsen(尼爾森)商業收視率調查,主要是為了廣告的商業利益,未來針對媒體言論影響力、控制力所做的收視率、閱讀率、收聽率的調查,兩者必然不同,後者理應更嚴謹、更有公信力,為該法的管制是否有效的核心基礎。
綜觀整個草案,NCC對於媒體管制採取趨向嚴格的態度。以大型報紙跨業整合為例,草案是以閱讀率做為計算媒體影響力指標,而且是計算整個集團下所有媒體閱讀率的加總;此外,該草案中亦未說明設立閱讀率10%門檻的理由為何,以及是否符合台灣現況。
從NCC與其他機關的互動中,也看得出NCC企圖握有最大權力。例如,在第24條中,明訂司法機關必須尊重NCC的判斷;在第11條中,對於廣播電視事業的結合與聯合行為,媒體依公平法規定提出申報,明訂公平會得檢具完整資料及書面意見,徵詢NCC。甚至向來都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處理的兩岸事務,草案也納入權限中。
對於廣播電視持股申報,也管得嚴,即便某股東並沒有要進行合併,超過某個比例就要申報,且公開揭露資訊,連頻道代理商亦須公開揭露資訊。整體來說,管得過嚴會抑制投資,影響投資意願,雖然防止媒體壟斷很重要,但也要考量現階段其他政策的需要。
我國雖參考英國、德國的作法,但英德媒體環境與台灣根本不同之處,在於都有很強大的公共電視和公共媒體,以英國BBC為例,是全民繳交電視稅來支持BBC,因為有公共電視和媒體作為後盾,英、德等國才能在媒體壟斷上作較嚴格管制,這與台灣媒體生態,有結構上的不同。
值得關注的是,數位匯流是時代趨勢,意味將帶動媒體事業整合,NCC的立法令人無所適從。因為按這樣的規範,幾乎我國所有主流媒體,都無法透過合併擴大規模,NCC必須說明對於媒體壟斷所訂門檻的合理性,否則會讓外界誤認為,該法案只針對旺中案而來,結果是犧牲台灣數位匯流的契機。
NCC理想性很高,思維也很先進,但法律還要回歸到務實與合理性,並切合國內產業與社會發展現況,否則理想再美,陳義再高,欠缺實務上考量與合理性,只會引起更大爭議與紛擾。
(本文由中華經濟研究院台灣WTO中心副執行長李淳口述,記者江睿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