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facebook 近三年全國有上萬人涉毒駕被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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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嚴重社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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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在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中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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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毒駕者課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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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規畫自當事人身上採樣稽查其尿液或血液中有無毒品的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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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是比照酒駕、設訂臨界值才處罰、或採取零容忍政策?廿四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決定。警政署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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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到二○一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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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毒駕一萬一千一百廿一件,其中,依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六百五十一人;今年上半年舉發四百一十三件,刑法移送八十人。 目前刑法公共危險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毒品、麻醉藥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處一年至七年,致人於死處三年至十年。「致不能安全駕駛」是抽象規範,近來毒駕撞死人案件頻傳,多名立委已提案修法,建議刪除。由於涉及刑事政策,法務部本月廿四日將邀集司法院、衛福部、警政署、調查局、法醫研究所、檢察機關開會,作為修法參考。法界人士指出,毒駕與酒駕刑責都訂在刑法公共危險罪,早期沒有酒精濃度標準,認定標準採「不能安全駕駛」,不少酒駕者遭攔檢時,因通過生理平衡檢測而獲判無罪,引起民眾反彈;二○一三年修法明訂酒測值,只要超標就違法,毒駕卻仍與「不能安全駕駛」綁在一起。目前國內關於酒駕的處罰規定,酒測值零點一五毫克為行政罰、零點二五毫克為刑事罰,刑事罰規定在刑法公共危險罪中。法務部擬在其後增訂毒駕相關條文,不過,究竟是只要驗出毒品陽性反應即論刑責?或是到某臨界值才罰?仍待跨單位會議討論後決定。警方說,毒品種類千變萬化,各類藥效不一,未必都影響駕駛,且每人代謝狀況不同,可能駕駛前數日施用仍殘留體內,還要考慮混合施用的交互作用,又不能以人體實驗,實務上訂定標準確實有難度,但吸毒者駕車上路如「行動炸彈」,支持盡速修法。法務部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因毒種及施用數量,分別有行政、刑事罰,如果採取毒駕零容忍制、將其全面刑罰化,是否造成行政處罰不能執行,將再聽取有關單位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