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林姓男子委託婚友社安排赴大陸相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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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得美嬌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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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妻不習慣在台生活而悔婚。他向婚友社請求退還媒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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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院認為婚友社已完成契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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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他敗訴。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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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年過四十還是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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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親年老想抱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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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催促「娶妻生子、傳宗接代」。去年他委託一家婚友社安排赴大陸相親,經大陸媒婆居中介紹,去年九月和吳姓女子在對岸結婚和圓房。 林男指出,包括媒人禮、聘金、岳父母紅包和媒合工作費,他花了卅五萬元,但新婚妻子來台後一個多月就以生活不習慣、難適應大家庭悔婚,拒絕辦婚姻登記並返回大陸。林認為上當、婚友社收費有超收嫌疑,向婚友社訴請退還媒合婚姻獲得的不當利益十多萬元。法院審理時,婚友社表示,接受林委託後,是委任大陸陳姓媒婆代辦所有流程和支付費用。去年九月媒合成功後,林和吳女在大陸結婚登記和宴客,林親手將金飾、聘金交給女方,而伴手禮、給女方父母的紅包、境外媒合人員工作費、辦結婚公證書規費,圓房住宿酒店費用等,都是媒婆從林交付的卅五萬元中支付,婚友社未收任何費用。法官審理後,以婚姻自由、不得強迫履行,新娘悔婚原因與生活習慣有關,無法歸責婚友社。結婚的支出都由大陸媒人經手,且林和婚友社的合約是「在大陸結婚登記、新娘和新郎入境台灣」,履約義務即完成,判不必還聘金和婚禮花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