害救他的廟公溺斃 醉漢判無罪

賴姓男子和妻子吵架賭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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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酒意走下池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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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與旁人趕來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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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揮手甩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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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幫忙救人的李姓廟公溺斃。檢察官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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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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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也認為他無過失判無罪。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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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足以讓他後悔不已。賴男2012年6月16日晚間在台南市白河一處廟宇,與妻子、廟公及厲姓友人喝酒、泡茶聊天,其間賴與妻子因細故爭執,鬧得不歡而散。賴自行騎車返家,途中因尿急在路邊一處埤塘旁小解,但對吵架事仍憤恨難平,氣急尋短,滑入水塘欲輕生。隨後趕來的妻子和厲姓女子見狀,擔心賴做傻事,也衝進埤塘拉住他,厲女因賴不上岸,打電話向李姓廟公求助,李火速趕抵現場,三人在埤塘內拉著賴的手,勸他上岸。但賴仍在氣頭上,猛力揮手甩開三人,造成妻子、厲女及李跌落深水中。賴此時才驚覺三人落水,慌忙將妻子及厲女拉上岸,卻找不到李姓廟公,消防人員據報趕來救援,雖救起李並緊急送醫,已告不治。檢察官認為賴可預見到水深、站立不穩,若跌倒落水會溺斃,因此應避免與規勸人碰撞,防落水,卻未注意,依過失致死罪嫌將他起訴。一審以難以認定賴知道埤塘深度難測,且爛泥遍布,會站立不穩,若失足跌落水中就會滅頂,判無罪。檢察官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賴酒測濃度零點五七毫克,當時處於酒醉及與妻吵架的憤恨狀態,又水塘深及一人高,已無從他顧;因此難以期求賴有應避免碰撞落水窒息的義務,認定賴無過失,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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