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一名國二女學生透過朋友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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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識18歲的陳姓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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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邀陳至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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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發生性關係;完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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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家人陸續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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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躲在房內不敢現身,直到女方全家外出購物,才悄悄離去。少女父母事後得知,向中壢警方報案。桃園地檢署依刑法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起訴,但桃園地院認為陳主觀上認知少女為14歲,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6月徒刑。檢方上訴指出,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最低本刑為3年以上,但法院卻只輕判6月,罪刑不相當。高等法院認為,國中生年齡介於12歲至15歲之間,少女在交友網站上自介14歲,她當時的實際年齡為「13歲又11個月」,一般人難以察覺,駁回檢方上訴。 陳姓青年2016年10月8日早上到女學生住處,聊著聊著,問「要不要?」,女學生回答「都可以」,兩人開始做愛。陳落網時,稱不知道女學生不到14歲,強調是她主動拉他的手去摸胸與下體,否認有性交。女學生說,當天早上兩人先一起睡覺,但陳一直摸她胸部、接著親吻,她未拒絕性行為;後來爸媽回家,陳躲在房內,等到她全家出門才離去。高院認為女學生的證述十分明確,指述沒有矛盾,應是難以抹滅的記憶,若非親身經歷,這不是十幾歲的少女的生活經驗。但少女針對是否確實告訴陳年紀的說法前後不一,高院認為有使被告主觀上誤認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的可能,依「所犯重於犯人所知或相等,從其所知」法理,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對於刑度問題,高院也參酌司法院妨害性自主罪量刑資訊系統:若輸入「適用法條:刑法第227條第3 項,犯罪態樣:以性器進入被害人性器,前案紀錄:不是緩刑中或假釋中再犯、無妨害性自主前案紀錄、無前案紀錄,犯後態度:審判中部分坦承」量刑因子,平均刑度是8 、9 月。若輸入「適用法條:刑法第227 條第3 項,前案紀錄:均不是緩刑中或假釋中再犯、無妨害性自主前案紀錄、無前案紀錄,犯後態度:有意和解,但就金額無法達成合意」量刑因子,平均刑度4 月。本案因和解金額談不成,合議庭認為原審量刑適當。陳原為自願役軍人,因案通緝停訓,陸軍軍方還因此打溢領薪餉行政訴訟,桃園地院判陳要繳回7千多元薪餉和地域加給。一名未滿14歲的女學生約陳姓男子至家中,兩人發生性關係,父母提告。因陳主觀上認知少女為14歲,少女實際年齡為13歲又11個月,法院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他6月徒刑。圖/Ingimage提供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