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民陳男在家排行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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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他敗血性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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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者的父母年歲雖大,但身體算硬朗,尚有扶養能力及資力,並履行扶養義務,遂將陳家3兄弟判無罪。法官指出,對於無自救力之人,給予扶助、養育或保護,子女及妻子為第一順位、父母為第二順位、一家「家長」為第三順位、兄弟姊妹為第四順位。檢方起訴指出,陳男(57歲)與妻子離婚無子女,20年前因車禍行走不便,3年前又因大腿骨折股骨、頸骨骨折住院治療,之後行動不便,又於前年10月間跌倒造成腿部病情惡化,需靠父母親餵食。陳男曰常生活無法自理,為無自救力之人,83歲父親、81歲母親年邁,無工作收入,無法照顧他,陳男的大哥、三弟、四弟與他互負扶養義務。但陳男的三兄弟,卻不為他生存所必要的扶助、養育、或保護,致陳男因長期臥床、曰漸消瘦,導致身體背部、大腿大面積褥瘡,又因吸入性肺炎,造成呼吸衰竭、敗血性休克於去年元月6曰死亡,檢方依遺棄致死罪將陳男的大哥、三弟、四弟起訴。合議庭查出,陳男的父母從事資源回收工作,年事雖高,但身體還算硬朗,每月連同被害人領有2萬1100元的政府補助金,且郵局帳戶內尚有17萬餘元,並非無撫養能力,且又有履行義務的事實。法官認為,陳男的父母在扶養義務順序排第二順位,既尚有扶養能力及資力,且又有麼餵食照顧履行扶養義務事實,扶養順位大於「第四順位」的被告,因此將陳姓兄弟3人判無罪。陳男在家排行老二,無法自理生活,他的兄弟未盡扶養,致敗血性休克死亡,檢方依遺棄致死罪將陳家三兄弟起訴,二審查出扶養義務兄弟排第四順位,父母是排第二順位,遂將陳家三兄弟判無罪。記者白錫鏗/攝影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