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納稅期高峰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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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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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若不服稅捐機關核定的稅捐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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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復查階段可暫時免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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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服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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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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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價值的財產作為擔保。南區國稅局官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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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過去有不少案例是納稅義務人利用提起訴願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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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轉名下財產導致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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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才需繳納應納稅額的半數,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提起訴願仍應繳納應納稅額半數。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繳納稅款,如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須將其移送強制執行。但若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的稅捐如有不服,申請復查,雖未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繳納稅款,可暫緩移送執行,而對復查不符者,可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訴願,但須先繳納復查後的應納稅額半數或相當財產作為擔保。舉例來說,甲公司因2013年短漏報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甲公司不服,依法提起復查及提起訴願,但未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的半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遭移送強制執行,但公司主張,未繳的稅捐正在訴願中,可暫緩移送執行,為何還接到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通知,經國稅局說明後,甲公司才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半數提供相當擔保,並由該局依法撤回強制執行。官員強調,不少納稅義務人會誤解,只要在調查期間仍不用先繳稅款,但若提起訴訟則應先繳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