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差報酬 要申報綜所稅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願景新聞財經時尚汽車NBA遊戲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元氣話題讀書吧讀小說知識庫電子報基金房地產影音售票網外貿網買東西有設計有行旅捷客聯合文學聯經出版世界日報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興航案衝擊善後 財經焦點 科技產業 金融要聞 稅務法務 產業綜合 商業企管 房市情報 udn / 產經 / 稅務法務相關新聞預收訂金 須開立發票松山、南港車站BOT案 業者爭取地租減收查陸毛巾反傾銷 明年11月公布結果移轉訂價查核 稅務機關瞄準無形資產地價稅大幅調漲 中央、地方仍應堅持己見?海外出差報酬 要申報綜所稅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2-02 04:33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WhatsApp 台灣產業政策一向是出口導向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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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接單海外生產模式也相當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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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顧及海外生產產品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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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常需派員赴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採購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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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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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取得的報酬屬我國來源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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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依合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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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員赴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的期限,在國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是屬國外出差性質,其自該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所得稅法規定的「薪資所得」,包含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以及提供勞務者的所得,所以到國外出差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勞務報酬,也算是薪資所得的一種,因此依法要課徵綜合所得稅。過去有案例甲君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短報薪資所得37萬多元,國稅局核定小李應補徵應納稅額1萬1,000多元。甲君不服主張自己是受A公司指派至國外服務,勞務提供地在中華民國境外,因此薪資所得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無須課稅。但國稅局認為,甲君是受僱於A公司,並受A公司指派赴境外服務,應屬國外出差性質,因此從A公司取得的勞務報酬,核屬薪資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