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促轉會在景美人權園區公告第二波政治犯除罪化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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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人士一起展開寫著1505位撤銷刑事有罪判決姓名書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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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抹除受難者汙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促轉會代主委楊翠回復約千餘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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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撤銷其於戒嚴威權時期罪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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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者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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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者安息;最為人注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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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作家楊逵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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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孫女楊翠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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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為美談。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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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法言法,恐有疑義。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戒嚴時期罪刑平反,若未經先前的補償條例補償者,尚可依照促轉會依職權或聲請,撤銷罪刑判決與保安處分。今報導前開回復名譽,乃經促轉會調查,依上開規定撤銷罪刑。 但行政程序法第卅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則規定,就行政程序利益迴避定有明文;亦即,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遇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法諺有云:「任何人不能為自己的裁判者」,除前開規制行政機關的規定外,民事訴訟法第卅二條以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以下皆有類似規定,立法目的避免公器私用,人民對政府失去信任,並不以判決或處分結果是否公正而有區別。今代主委孫女楊翠與作家楊逵,象徵知識分子的文化傳承;然就法言法,乃最典型該自行迴避事由,「孫女豈能作為爺爺的裁判者?」畢竟,轉型正義也不能犧牲程序正義啊!況且,現代法治國家皆三權分立,司法機關定讞判決,依常態本不應由行政機關撤銷,今由促轉會「法外施恩」本更應審慎。是以,促轉會號稱法律、歷史專業,卻忘記基本的「迴避」制度,豈為準繩?難道促轉會就可「諸法皆空,自由自在」?或謂:促轉會為合議制,不應認為適用迴避制度云云。然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四年訴字第一八九三號》意旨: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其人員擔任訴願委員,即便訴願為委員會體制,仍因其違反「迴避」制度,而使訴願決定生「重大瑕疵」而撤銷違法訴願決定。楊翠代主委乃機關首長,並非僅為促轉會委員,且其決議撤銷司法定讞判決,舉輕以明重,規範密度,更應較訴願嚴格。是以,訴諸親情,抵觸憲政,豈無因小失大?系爭除罪公告,更恐因重大明顯瑕疵而無效,不是徒留遺憾?資治通鑑中唐玄宗重用楊國忠,楊國忠為其叔張易之(一說:父親)洗刷冤屈;楊君認為:張易之曾勸諫武則天,立唐中宗為嗣,可謂中興有功,卻因神龍政變,被株連殺害,且受惡名;玄宗慨然允諾,回復其名譽,可稱另類的「楊氏平反」與「轉型正義」。如今楊翠欲使祖父楊逵雲開見日,本屬一片孝心,然既無國家元首行為,卻敢違反迴避制度,連楊國忠都望塵莫及!實值有司再行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