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公務員涉貪 入獄期間停領月退金

考試院昨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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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貪官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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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涉嫌貪瀆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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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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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退休;退休者涉貪判刑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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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獄期間應停領月退金;判刑七年以上定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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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但不能領半毛月退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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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追回已領金額。
目前公務人員退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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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限制涉貪官員的相關權益。過去許多公務員涉貪瀆案爆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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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辦理退休;即使像已退休的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因涉貪被羈押,不但月退金照領,若將來判刑確定入獄,依然能領月退金,有損社會公平正義。
考試院因此修法,針對涉嫌貪瀆的在職或退休公務員,限制其退休及領月退金的權利。
不過,銓敘部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法只能夠剝奪或減發涉貪者的退休金,不包括公保養老年金或是年終慰問金。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指出,銓敘部草擬的公保法修正草案,也打算限定涉重貪者,將來不能領公保年金。
至於退休公務員的年終慰問金,政院日前已修改規定,限制月退兩萬元以上者不能領;也就是說,除早期月薪很低的退休者,現在的公務員,除非政策有變,否則不管有無涉貪,退休時都已領不到年終慰問金。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規定,涉嫌貪汙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的公務員,經一審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不能申請退休;若已達六十五歲屆齡退休,應先停職,發本俸的一半。
此外,領月退者,涉貪判刑定讞入獄期間、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因案被通緝期間,應停領月退金。
草案還規定,公務員在職期間涉貪,退休、離職、資遣後才判刑確定,若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自始不能領退休或離職金,已支領部分應追回;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獄後只能領八成退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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